《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记录的信息中,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应当保存的时间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于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
网络货运平台运营者需要注意,此处存储时间的三年为最低时间限制,起算点为“交易完成之日”,不建议网络货运平台运营者将其理解为“交易费用结清”后三年期满即删除。如果单笔交易费用结清,但有争议未处理完成,则实质难以认定“交易完成”。对于如何选择适当的存储时间起算点,建议参考金融机构对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信息存储时限的起算点设计思路,以“投诉办结”、“业务关系结束”等综合作为判断“交易完成”因素。若延长至交易完成且争议解决后3年,具备合理性且仍然能够符合《暂行办法》“不少于三年”的最低时限要求。
对于具体在《隐私政策》中对于存储期限的表达示例,以及金融机构的各项信息存储义务的起算点,均可以参考我们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何确认“存储期限”》一文中整理呈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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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保险场景设计需注意双向行业监管要求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注意此处《暂行办法》仅“鼓励”而并未将投保保险作为网络货运平台运营者的强制性义务,但承运人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意外损失、灾害、盗窃等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帮助承运人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并分担损失,故而实务中网络货运平台(纯信息居间除外)为了控制自身承担承运人义务的运输业务风险,一般都主动接入保险公司的货运保险服务。
各平台对于接入第三方服务在业务端的对接处理和在《隐私政策》中的文本内容配合,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可借鉴的处理模式。而此处笔者希望提醒平台注意,监管是双条线的,平台往往更容易关注自己行业端的监管要求,忽略合作方的要求,特别是金融、保险、支付等领域,在合作前期,平台在与合作方讨论业务模式设计时就应早做安排。
举例而言,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9年10月12日发布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提出要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管理,要求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也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的规定。同时,还提出三项重要要求:一是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二是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三是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为响应前述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在网络货运保险场景下与保险公司合作时应注意,平台的功能设计不能替代保险公司销售所需的基础业务功能,尽量采用外链跳转等方式确保由保险公司自行进行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这些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在展示保险时应与其他平台上的增值服务进行非保险的金融产品(如有)分别展示,进行显著的区分。另外 ,平台应注意用户支付的保费金额应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专户,这比较容易理解和操作,容易忽略的是投保主体确认的问题,平台需要根据经营模式确认投保主体,取得保险公司认可。纯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居间撮合,则必然以托运人或承运人为投保人主体由其自行投保保险,平台不能以自己名义通过增值服务的方式代投保,否则将突破保险利益原则。如为一般网络货运平台运营模式,平台自身承担承运人责任,此时需要区分,如果投保义务在托运方,则在托运人付款场景即应满足前述实时分账要求,如投保义务在平台方,则平台自行处理与保险公司的投保即可,不涉及前述分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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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服务评价体系的设置
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根据交通部办公厅编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也对网络货运平台运营者经营服务能力提出要进行“信用评价”。结合该指南的内容,笔者认为此处的信用评价,主要针对实际承运人,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实际承运人退出机制。综合考核评价将围绕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网络货运经营者对评价结果还需要在平台上公示。
据此,网络货运平台应当设计并具有评价功能,评价项目需要体现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这与一般平台对评价功能的选择设置是有区别的。而为了匹配该功能,考虑到《暂行办法》和相关指南为依据,亦未满足法律层级的效力位阶,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就该评价场景在《隐私政策》中设置对应的内容,对实际承运人及其他必要评价功能参与者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同意。
「参考表达示例」
订单完成后,托运人用户可以对实际承运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的形式包括评分和自愿填写的m字以内的简评。如托运人用户未在订单完成后n日内进行评价,则系统就将默认托运人用户对该笔订单评价为最优级别。该评价结果构成承运人用户在A平台的信用评价信息。平台将在承运人用户信息界面展示该信息,并供托运人用户在下单时查询该用户信用评价信息。返回搜狐,查看